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說明
[ 來自: 閱讀: 時間:2010.11.01 ]
標題: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,但香港公司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遵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非經營活動適用相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無限公司符合香港法律
在香港可以成立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,無限公司一般沒有經營范圍的限制,也沒有注冊資金的限制。無限公司的分類:私人公司:只需一位股東,獨立操作;合伙公司: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;分公司:已經注冊了有限公司,可以直接注冊分公司,也稱分行。無限公司的性質:必須承擔無限責任,公司名稱不能含有“有限”二字,容易組建和撤消。無限公司的優(yōu)點:辦理費用和管理費用較低,申請時間短;公司名稱可以隨意挑選,甚至允許公司名稱重復;經營成本較低,容易管理,帳務不必通過會計事務所審計。無限公司的缺點:此類公司股東必須承擔無限責任,股東壓力相對較大。較難與國際機構接軌。成立無限公司的條件:有護照,中國內地人士需要有香港人擔保,如“聯(lián)合會”、“研究會”等社會團體。對注冊地址也沒有限制。由于香港人口稠密,政府容許提供秘書服務,即一處辦公地址、一部電話、一位雇員即向多家公司提供服務。對注冊資本和股東人數均沒有限制,對公司名稱要求也不十分嚴格,只要沒有重名即可以注冊,而且可以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世界”、“國際”等內地稱之為所謂的“國”字頭。企業(yè)名稱在商務署審核。在一般情況下,公司名稱審核與內地有很大不同。在內地被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等“國”字頭的企業(yè)至少注冊資本需要在3,000萬人民幣,且先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審批,然后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執(zhí)照。在香港成立還有一種是名稱里含有“聯(lián)合會”字樣的公司,但它不是社會團體,這與內地民政部門注冊的是有區(qū)別的。一般情況,由于內地成立社會團體有非常嚴格的法律程序,民政部門對無主辦機構的社團是不予批準的。實際上,凡是帶有“聯(lián)合會有限公司”字樣的都不是社會團體,都是具有經營性質的公司,而內地由民政部門批準注冊的社會團體是不準從事經營性質的機構。但由于內地非法律界人士對在香港注冊“擬似社團”的名稱不熟悉,故而產生對香港公司諸多誤解。
為此內地有人對香港這種用“聯(lián)合會”字樣+“有限公司”字樣的機構提出質疑,實際上,這些提出質疑的人都是對香港具有高度的自治權不甚了解,經常與內地民政部門規(guī)章相混淆。如果在香港成立社會團體,必須由一位香港居民向香港警務署提出申請注冊,其他人員是否是內地人士香港法律沒有規(guī)定。
新聞出版與內地也不相同。在香港成立出版社、雜志社,向香港政府有關部門申請。香港記者有兩種:一種是在香港記者協(xié)會進行登記的記者,一種是沒有通過香港記者協(xié)會,而是由香港公司,如“雜志有限公司”雇員擔任的記者。后一種可以是職業(yè)記者,也可以是自由撰稿人,還可以是網絡采編臨時人員。但無論是哪種,只要不違反香港法律規(guī)定,即被泛指為記者。內地記者必須通過記者資格考試和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批準注冊,且在正規(guī)新聞機構擔任采編工作的職業(yè)記者。內地一般不承認沒有通過香港記者協(xié)會,而是由雜志有限公司雇員擔任的記者。我們在報紙、網絡上經??吹剑瑘?zhí)香港某雜志社某某記者被內地新聞機構曝光通稱為“假記者”,就是指的這類沒有在香港記者協(xié)會登記的記者。但香港法律是許可的。
近幾年來,隨著內地假冒記者違反犯罪事件的增多,香港記者協(xié)會對申請加入的內地會員也有一定控制。如果內地企業(yè)真實地在香港注冊雜志,香港政府還是支持的。新聞出版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口報關,依法取得進出口雜志、圖書貿易權。
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享有高度自治權:1、行政管理權;2、立法權;3、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;4、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等。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適用特別行政區(qū)基本法。香港法律不適用內地法律。
但香港公司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遵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非經營活動適用相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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